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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养护

增殖放流 · 禁渔休渔 · 资源养护 · 生态修复 · 渔业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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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流域淡水增殖放流(鲢鳙草鱼等)

已确认
增殖放流 中国近海 黄河流域
2024年6月6日全国"放鱼日",山东省在黄河水域增殖放流鳙、草鱼及中华鳖等淡水物种3.5万尾,同时在黄河入海口增殖放流中国对虾、三疣梭子蟹、海蜇、半滑舌鳎等海水物种3000万尾,坚持陆海统筹、河海联动。黄河流域增殖放流以恢复黄河土著鱼类资源为主,配合黄河休禁渔制度实施。
黄河/淡水放流/鲢鳙/草鱼/陆海统筹

全国"放鱼日"同步增殖放流活动

已确认
增殖放流 中国近海 全国
每年6月6日为全国"放鱼日",农业农村部组织全国同步开展增殖放流活动。2025年福建省承办全国水生生物同步增殖放流主场活动。各地在"放鱼日"前后组织公开放流活动,邀请渔民、科研单位和社会团体代表参加,放流种类、数量、规格向社会公示。社会各界可通过认购放流苗种、捐助资金、参加志愿者活动等方式参与。
放鱼日/6月6日/同步放流/社会参与

增殖放流标志放流与效果评估方法

已确认
增殖放流 中国近海 全国
依据《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标志放流、跟踪监测和社会调查等措施对增殖放流效果进行评价。2024年中越北部湾联合放流引入卫星跟踪、环境DNA(eDNA)检测、分子标记等先进手段。农业农村部要求定期开展增殖放流效果评估,优化放流区域、种类、数量、规格;地方渔业主管部门每年11月底前将放流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地点、标志放流数量及方法、资金来源等情况统计汇总报上一级备案。
标志放流/eDNA/效果评估/跟踪监测

增殖放流苗种检验检疫与质量要求

已确认
增殖放流 中国近海 全国
依据《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及2024年农业农村部办公厅通知,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应当依法经检验检疫合格,确保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物残留。经济物种苗种须来自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珍稀濒危物种须来自持有《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放流前专家组对苗种进行抽样"体检",对品种、规格、成活率和数量进行检查确认。放流苗种多要求体长≥5cm或平均全长达到规格要求(如大黄鱼苗平均全长5.6cm、中国对虾体长≥10mm、海蜇伞径≥10mm)。
苗种检疫/规格要求/质量控制

全国海洋增殖放流年度规模(2024年数据)

已确认
增殖放流 中国近海 全国
据农业农村部2024年9月新闻发布会,全国已建设169个国家级海洋牧场,投放人工鱼礁2000余万空立方米,每年增殖放流各类海洋物种200余亿尾。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白皮书(2024年7月)披露,在近海海域每年放流各类水生生物苗种约300亿尾。监测显示2019年浙江沿岸大黄鱼、小黄鱼、带鱼和墨鱼等资源发生量比20世纪90年代末增加4倍以上。
增殖放流/年度规模/海洋牧场/人工鱼礁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2024年)

已确认
增殖放流 中国近海 全国
2024年5月发布。要求按规定实施水生生物检验检疫制度,保障放流苗种质量;积极开展水生生物标记放流和跟踪调查监测,强化放流效果评估;加快建设或确定一批定点放流平台;逐步加大区域性物种和珍贵濒危物种放流数量;淡水广布型经济物种放流数量原则上不高于淡水物种放流数量的90%;禁止放流外来物种、杂交种。
增殖放流/检验检疫/效果评估/社会放流平台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20号)

已确认
增殖放流 中国近海 全国
2009年3月24日农业部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增殖放流指采用放流、底播、移植等人工方式向海洋、江河、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投放亲体、苗种等活体水生生物的活动。第九条要求用于增殖放流的人工繁殖物种应来自有资质生产单位,经济物种须来自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第十条要求放流亲体、苗种应为本地种,苗种应为本地种的原种或子一代,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第十一条要求放流水生生物须经检验检疫合格、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物残留;第十六条要求采取标志放流、跟踪监测和社会调查等措施评价放流效果。
增殖放流/苗种检疫/本地种/标志放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