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养护
增殖放流 · 禁渔休渔 · 资源养护 · 生态修复 · 渔业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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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放鱼日"同步增殖放流活动
已确认每年6月6日为全国"放鱼日",农业农村部组织全国同步开展增殖放流活动。2025年福建省承办全国水生生物同步增殖放流主场活动。各地在"放鱼日"前后组织公开放流活动,邀请渔民、科研单位和社会团体代表参加,放流种类、数量、规格向社会公示。社会各界可通过认购放流苗种、捐助资金、参加志愿者活动等方式参与。
增殖放流标志放流与效果评估方法
已确认依据《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标志放流、跟踪监测和社会调查等措施对增殖放流效果进行评价。2024年中越北部湾联合放流引入卫星跟踪、环境DNA(eDNA)检测、分子标记等先进手段。农业农村部要求定期开展增殖放流效果评估,优化放流区域、种类、数量、规格;地方渔业主管部门每年11月底前将放流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地点、标志放流数量及方法、资金来源等情况统计汇总报上一级备案。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2024年)
已确认2024年5月发布。要求按规定实施水生生物检验检疫制度,保障放流苗种质量;积极开展水生生物标记放流和跟踪调查监测,强化放流效果评估;加快建设或确定一批定点放流平台;逐步加大区域性物种和珍贵濒危物种放流数量;淡水广布型经济物种放流数量原则上不高于淡水物种放流数量的90%;禁止放流外来物种、杂交种。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20号)
已确认2009年3月24日农业部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增殖放流指采用放流、底播、移植等人工方式向海洋、江河、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投放亲体、苗种等活体水生生物的活动。第九条要求用于增殖放流的人工繁殖物种应来自有资质生产单位,经济物种须来自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第十条要求放流亲体、苗种应为本地种,苗种应为本地种的原种或子一代,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第十一条要求放流水生生物须经检验检疫合格、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物残留;第十六条要求采取标志放流、跟踪监测和社会调查等措施评价放流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