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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殖放流 · 禁渔休渔 · 资源养护 · 生态修复 · 渔业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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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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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中国近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规范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利用。第三章人工繁育管理第十四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除此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该办法与《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衔接,对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捕捞、繁育、经营利用实行特许管理,海钓活动中误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须依法救护、报告。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人工繁育许可证特许珍贵濒危误捕救护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号、第46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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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中国近海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根据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确立种质资源保护、水产苗种进出口、新品种审定推广和苗种生产许可等管理制度。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检疫人员应按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除外)。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号第46号产地检疫异地引进检疫合格证明苗种生产许可证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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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中国近海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经农业农村部2018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要点:①第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②第二十一条渔业捕捞许可证分八类:海洋、公海、内陆、专项(特许)、临时、休闲渔业、外国渔业捕捞许可证及捕捞辅助船许可证——其中“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从事休闲渔业的捕捞活动。③第二十二条作业类型分刺网、围网、拖网、张网、钓具、耙刺、陷阱、笼壶、地拉网、敷网、抄网、掩罩共12种,核定作业类型最多不超过两种。④第二十三条海洋捕捞作业场所分A、B、C、D四类渔区(C类按黄渤海C1、东海C2、南海C3划分,D类为公海)。⑤第二十条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自然保护区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12种作业ABCD渔区船网工具指标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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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中国近海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经2009年3月20日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农业部令第20号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要点:①第二条增殖放流指采用放流、底播、移植等人工方式向海洋、江河、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投放亲体、苗种等活体水生生物的活动。②第九条用于放流的人工繁殖物种应来自有资质生产单位,经济物种须来自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单位。③第十条用于增殖放流的亲体、苗种应当是本地种,苗种应当是本地种的原种或子一代,确需放流其他苗种须经省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物种。第十一条放流水生生物应依法经检验检疫合格,确保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物残留。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增殖放流的,应提前15日向当地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报告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地点等并接受监督检查。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20号2009年本地种原种子一代外来种检验检疫提前15日报告

渔业法-法律责任(无证捕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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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中国近海
《渔业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渔具、船舶。第七十七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方法捕捞的,没收装置、器具、有毒物质、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水生动物苗种或禁捕怀卵亲本、或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三条行政处罚由渔业执法机构或海警机构作出决定。
渔业法法律责任无证捕捞二十万元电鱼苗种海警执法

渔业法-增殖放流、海洋牧场与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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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中国近海
《渔业法》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增殖放流、建设海洋牧场、投放人工鱼礁、种植海藻场或者海草床等措施,增殖渔业资源,修复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使用按照国务院财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国家加强重要渔业水域保护,海洋重要渔业水域由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划定公布。第四十一条: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渔业法增殖放流海洋牧场人工鱼礁海藻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渔业法-禁用渔具、最小网目与幼鱼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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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中国近海
《渔业法》第四十五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携带上述装置器具进入渔业水域;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国家鼓励、支持使用推荐渔具目录规定的渔具;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禁用渔具目录、最小网目尺寸和推荐渔具目录,由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及时调整;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第四十六条: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本,误捕的应当及时放生;特殊需要确需捕捞的,须经省级以上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区域和时间内按限额捕捞。
渔业法炸鱼毒鱼电鱼禁用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幼鱼比例怀卵亲本放生

渔业法-禁渔区禁渔期与违规垂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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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中国近海
《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根据渔业资源状况、水生生物繁殖生长规律及重点物种保护需要,科学论证、设立并公布禁渔区、禁渔期,明确禁渔区域范围、起止时间和禁止作业类型;禁止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从事捕捞活动,禁止违规垂钓;禁止渔业船舶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航行、停泊。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按条文顺序为第七十八条相关款)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违规垂钓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从事捕捞活动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
渔业法禁渔区禁渔期违规垂钓没收渔获物五万元以下

渔业法-捕捞许可证制度与娱乐性垂钓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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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中国近海
《渔业法》第三章“捕捞业”规定:第三十条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原则实行捕捞限额制度;第三十一条实行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第三十二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到公海作业须取得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捕捞许可证;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关键条款:第三十二条第六款明确“个人通过娱乐性垂钓或者手工采集的方式零星获得水产品的,不属于捕捞作业,不需要申请捕捞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防止破坏渔业资源”,此为休闲垂钓合法性的上位法依据。
渔业法捕捞许可证捕捞限额船网工具指标娱乐性垂钓手工采集零星获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修订)-总则与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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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中国近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历经2000年、2004年、2009年、2013年四次修正,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及管辖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及资源保护活动适用本法。第六条: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第七条:国家对渔业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海洋渔业由毗邻海域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渔业执法工作由县级以上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或其明确的执法机构承担。
渔业法2025修订2026年5月1日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主管部门

全国渔业发展“十五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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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中国近海
2026年9月4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全国渔业发展“十五五”规划》,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部署贯彻落实。规划部署强化渔政执法,加大“中国渔政亮剑”专项执法行动力度,严厉打击超员、超载等违法行为,并对渔业资源养护、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海洋牧场建设等作出安排,是“十五五”时期渔业发展与资源养护的纲领性文件。
全国渔业发展十五五规划2026中国渔政亮剑资源养护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2024年农业农村部办公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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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中国近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2024年)提出:坚持生态优先,将增殖放流的生态功能放在首位,逐步减少淡水广布型经济物种放流数量,逐步加大区域性物种和珍贵濒危物种放流数量;坚持开放水域优先,重点支持在流域性大江大湖、界江界河以及资源衰退严重水域开展增殖放流。中央财政资金原则上应用于放流《指导意见》所列范围内的物种,确需放流其他物种的,须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任务完成后在“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填报放流情况。
增殖放流2024生态优先珍贵濒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平台

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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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中国近海
《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2023年3月13日发布,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1号)。休渔海域:渤海、黄海、东海及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含北部湾)海域。休渔作业类型: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分三段:①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②北纬35度至北纬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③北纬26度30分至北纬12度的东海和南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灯光围(敷)网4种作业可申请专项(特许)捕捞许可;小型张网渔船休渔不少于三个月;钓具渔船须执行进出港报告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禁止渔船跨海区界限作业。2026年休渔恰逢新修订《渔业法》施行。
伏季休渔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渤海黄海东海南海钓具专项特许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渔民互助保险与安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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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中国近海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China Fisheries Mutual Insurance Association,CFMI)是全国性渔业行业互助保险组织,为渔民提供渔业互保保障、渔民培训、法律咨询与政策指导、安全应急等服务,是渔业安全生产和风险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注意:该协会与“中国渔业协会”为不同机构,请勿混淆。其官网设有政策法规栏目,收录渔业法最新修订版等行业法规。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CFMI互助保险渔民培训法律咨询
来源:中国渔业互保协会 http://www.cfmi.org.cn/

农业农村部渔政保障中心-渔政执法与伏季休渔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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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中国近海
农业农村部渔政保障中心是承担渔业渔政执法保障与技术支撑的部属事业单位。据《农业农村部、公安部、中国海警局关于开展2026年海洋伏季休渔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农业农村部渔政保障中心与中国海警局各分局依职责加强对海区渔政、海警机构执法工作的统筹调度和业务指导,聚焦重点时段、重要区域,适时组织开展跨省、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行动,是伏季休渔和“中国渔政亮剑”行动的具体协调保障单位之一。
渔政保障中心渔政执法伏季休渔中国海警局
来源: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转载《农业农村部、公安部、中国海警局关于开展2026年海洋伏季休渔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https://agri.hainan.gov.cn/hnsnyt/xxgk/tzgg/xztz/202605/t20260508_4071552.html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科研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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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中国近海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CAFS)是农业农村部直属的综合性渔业科研机构,院部设资源与环境研究中心、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生物技术研究中心、渔业发展战略研究中心、信息技术研究中心等研究中心;下设黄海、东海、南海、长江、黑龙江等流域性研究所(如黄海水产研究所、南海水产研究所)。其研究领域覆盖水产养殖生态与疾病控制、种质资源与工程育种、渔业环境与生物修复、水产品质量与安全、渔业资源养护与海洋牧场等,为渔业资源调查评估、增殖放流效果评价、伏季休渔秩序评估等提供科技支撑,是渔业资源养护政策的主要技术依托单位。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CAFS科研黄海水产研究所南海水产研究所
来源: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 https://www.cafs.ac.cn/ ;黄海水产研究所 http://www.ysfri.ac.cn/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职能与技术推广、苗种检疫

已确认
法规政策 中国近海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是农业农村部直属的国家级水产技术推广与技术支撑机构,属公共服务机构。主要职责:①受农业农村部委托,具体组织实施《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组织各省水生动物疫控机构、检测实验室和参考实验室开展全国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制定监测实施方案并汇总分析数据上报;②组织实施水产绿色健康养殖“五大行动”;③承担水生动物防疫系统实验室检测能力验证;④指导水产苗种产地检疫与检验检疫,协助开展放流苗种检验检疫;⑤牵头科学放鱼体验点建设,确定适宜放流物种和禁止放流物种,提供合规苗种生产单位信息。总站设疫病防控处(电话010-59195003)、评价与示范处等。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苗种检疫五大行动公共服务机构
来源:中国政府网《2018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8-12/31/content_5442241.htm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http://www.nftec.agri.cn/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职能与全国渔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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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中国近海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是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主管全国渔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拟订渔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指导水产健康养殖和水产品加工流通;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承担远洋渔业管理;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指导渔业行政执法,组织实施伏季休渔、长江禁渔、捕捞许可、增殖放流等制度。2026年5月1日新修订《渔业法》施行后,该局牵头组织“中国渔政亮剑”系列专项执法行动。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主管部门职能
来源: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https://yyj.moa.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512/t20251227_450727.html

农业农村部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指导意见(海洋牧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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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修复 中国近海 全国沿海
2022年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指导意见》,提出:落实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规划(2017-2025年),持续推进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到2035年建设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350个左右。分别在黄渤海、东海、南海探索海洋牧场创新发展模式。定期开展增殖放流效果评估,适当加大珍贵濒危物种放流数量。禁止放流外来物种、杂交种。
资源养护/海洋牧场/2035年350个/指导意见
来源:农业农村部2022年11月文件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制度

已确认
资源养护 中国近海 全国
202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增殖放流、建设海洋牧场、投放人工鱼礁、种植海藻场或者海草床等措施,增殖渔业资源,修复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
渔业法/增殖保护费/人工鱼礁/海藻场

二长棘鲷最小可捕规格

已确认
资源养护 中国近海 渤海黄海东海南海 二长棘鲷
依据农业部通告〔2018〕3号,二长棘鲷(Paragyrops edita)最小可捕规格:渤海、黄海、东海及南海海域体长均≥100毫米。二长棘鲷为暖水性底层鱼类,主要分布于东海、南海,是底拖网和钓渔具兼捕对象。
二长棘鲷/体长/100mm/最小可捕

淮河流域春季禁渔期

已确认
禁渔休渔 中国近海 淮河流域
2024年、2025年、2026年连续实施:淮河、闽江、钱塘江流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于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实行春季禁渔期制度,期间禁止除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以外的所有捕捞作业。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分别在安徽淮安等地启动流域性春季禁渔同步联合执法行动。
淮河/春季禁渔/3月1日/6月30日

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

已确认
禁渔休渔 中国近海 长江流域
2025年2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规范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行为。此前农办长渔〔2020〕3号、长渔发〔2020〕12号文件同时废止。意见明确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的垂钓管理规则,其他水域垂钓管理政策由各省(直辖市)另行制定。
长江垂钓/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
来源: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5年2月文件

休渔渔船回船籍港休渔制度

已确认
禁渔休渔 中国近海 全国沿海
依据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所属船籍港休渔;因特殊情况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须经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确认,统一安排在本省范围内船籍港临近码头停靠。确因本省份渔港容量限制无法容纳的,由该省份渔业主管部门与相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安排。禁止渔船跨海区界限作业。沿海各省可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制定更严格的资源保护措施。
休渔管理/船籍港/跨区作业/渔港停靠

黄河流域淡水增殖放流(鲢鳙草鱼等)

已确认
增殖放流 中国近海 黄河流域
2024年6月6日全国"放鱼日",山东省在黄河水域增殖放流鳙、草鱼及中华鳖等淡水物种3.5万尾,同时在黄河入海口增殖放流中国对虾、三疣梭子蟹、海蜇、半滑舌鳎等海水物种3000万尾,坚持陆海统筹、河海联动。黄河流域增殖放流以恢复黄河土著鱼类资源为主,配合黄河休禁渔制度实施。
黄河/淡水放流/鲢鳙/草鱼/陆海统筹

全国"放鱼日"同步增殖放流活动

已确认
增殖放流 中国近海 全国
每年6月6日为全国"放鱼日",农业农村部组织全国同步开展增殖放流活动。2025年福建省承办全国水生生物同步增殖放流主场活动。各地在"放鱼日"前后组织公开放流活动,邀请渔民、科研单位和社会团体代表参加,放流种类、数量、规格向社会公示。社会各界可通过认购放流苗种、捐助资金、参加志愿者活动等方式参与。
放鱼日/6月6日/同步放流/社会参与

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批次创建(第一至七批)

已确认
生态修复 中国近海 全国沿海
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分七批批准:2015年11月第一批批准天津市大神堂海域等20个;2017年12月第三批(农业部公告第2605号);2018年12月第四批批准河北省唐山市龙岛海域海之都等22个(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5号);2020年4月第五批(公告第248号);2020年12月第六批(公告第377号);2022年1月第七批批准河北省秦皇岛大蒲河口东部海域七里渔田海洋牧场等17个(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15号)。山东荣成、日照等沿海城市多批入选。
海洋牧场/批次名单/第一至七批
来源: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15号、第377号、第115号等;抖音百科 https://m.baike.com/wiki/%E6%B5%B7%E6%B4%8B%E7%89%A7%E5%9C%BA/1237322

长江上游珍稀鱼类栖息地修复(人工鱼巢鱼礁)

已确认
生态修复 中国近海 长江上游
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西南大学完成"一江四河"(长江、綦河、笋溪河、璧南河、塘河)鱼类三场一通道调查报告,明确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域,并在主要产卵场投放人工鱼巢18万余平方米、人工鱼礁1400立方米,修复鱼类生境。长江流域禁捕后,通过生境修复、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等措施,江豚等旗舰物种种群逐步恢复。
长江上游/人工鱼巢/人工鱼礁/江豚/生境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