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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养护

增殖放流 · 禁渔休渔 · 资源养护 · 生态修复 · 渔业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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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2024年)

已确认
增殖放流 中国近海 全国
2024年5月发布。要求按规定实施水生生物检验检疫制度,保障放流苗种质量;积极开展水生生物标记放流和跟踪调查监测,强化放流效果评估;加快建设或确定一批定点放流平台;逐步加大区域性物种和珍贵濒危物种放流数量;淡水广布型经济物种放流数量原则上不高于淡水物种放流数量的90%;禁止放流外来物种、杂交种。
增殖放流/检验检疫/效果评估/社会放流平台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20号)

已确认
增殖放流 中国近海 全国
2009年3月24日农业部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增殖放流指采用放流、底播、移植等人工方式向海洋、江河、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投放亲体、苗种等活体水生生物的活动。第九条要求用于增殖放流的人工繁殖物种应来自有资质生产单位,经济物种须来自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第十条要求放流亲体、苗种应为本地种,苗种应为本地种的原种或子一代,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第十一条要求放流水生生物须经检验检疫合格、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物残留;第十六条要求采取标志放流、跟踪监测和社会调查等措施评价放流效果。
增殖放流/苗种检疫/本地种/标志放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