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2024年)
已确认2024年5月发布。要求按规定实施水生生物检验检疫制度,保障放流苗种质量;积极开展水生生物标记放流和跟踪调查监测,强化放流效果评估;加快建设或确定一批定点放流平台;逐步加大区域性物种和珍贵濒危物种放流数量;淡水广布型经济物种放流数量原则上不高于淡水物种放流数量的90%;禁止放流外来物种、杂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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