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根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海洋幼鱼资源保护促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的决定》,浙江在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对八种海洋捕捞冰鲜或活体水产品实施禁售,意在切断休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销售链条,保护海洋幼鱼资源、促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是从流通端倒逼捕捞端合规的重要举措。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自海洋伏季休渔起始之日起七日后至首批捕捞渔船结束休渔正式开渔之日止的销售环节;对象为带鱼、大黄鱼、小黄鱼、银鲳、鲐鱼、三疣梭子蟹、龙头鱼、虾蛄等八种海洋捕捞的冰鲜或者活体水产品。
三、核心规定
在上述时段内,禁止销售上述八种海洋捕捞冰鲜或者活体水产品;即便是非捕捞环节的流通、餐饮、市场销售主体,也不得在禁售期内交易这八种冰鲜或活体海捕产品,以切断非法渔获的变现渠道,倒逼非法捕捞无利可图。
四、钓具与钓法要求
本规定针对销售环节而非垂钓行为本身,但休闲垂钓者亦应理解休渔期保护宗旨,不在休渔期内违规捕捞这八种幼鱼经济鱼种,并自觉不买卖、不消费来源不明的休渔期海捕水产品,从个人做起支持渔场修复。
五、违规风险与处罚提示
违规销售八种禁售水产品将面临市场监管与渔业部门的查处(具体处罚幅度待核实);对垂钓者而言,休渔期非法捕捞、销售违禁渔获同样可能被追究相应责任,切勿抱有侥幸。对于普通垂钓爱好者而言,理解并配合这一禁售规定,就是在伏季休渔期间主动不购买、不转售这八种冰鲜活体渔获,发现违规销售可向当地市场监管或渔业部门反映,共同守护浙江渔场幼鱼资源。
六、相关法规依据
本规定依据为《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海洋幼鱼资源保护促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的决定》(据中国网温州频道《温州全面进入海洋伏季休渔期》相关报道);具体时段与执行口径以当年浙江省伏季休渔通告为准。